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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07393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4〕37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7-26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经2014年6月25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7月25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省交通运输厅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333号)要求,参考《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交办发〔201460号)规定,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3〕33号)要求,参考《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交办发〔2014〕60号)规定,结合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交通运输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部门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省交通运输厅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省交通运输厅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交通运输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省交通运输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和其他厅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厅长报告并提出建议。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外事活动。

八、厅长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由厅长委托一位厅领导主持工作。

九、厅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工作负责制,处长(主任)领导本处(室)的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厅办公室主任负责厅机关日常协调工作,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厅长和分管处室的厅领导报告。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省交通运输厅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权界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创新、廉洁、法治政府部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

    十一、研究制定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加强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三、认真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交通运输组织、交通运输事务。按照统一效能原则,精简行政队伍,提高执政素质。规范并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社团健康发展。依法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高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公共危机能力。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体系,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产品,抓好行业文明建设,推进优质便民服务,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减少行政审批,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率。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省交通运输厅要坚持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根据经济社会及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和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厅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建议。

十七、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省政府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十八、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应当注明实施和生效时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处室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厅法规处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起草说明1份,由厅法规处负责向省政府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3个月前,起草处室应当向厅法规处报送拟废止、重新发布或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意见。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附带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案,由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提交厅务会议讨论审议

十九、提交厅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由厅业务处室起草,厅法规处审查,业务处室予以解释,并履行程序。

二十、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推进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众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一、省交通运输厅要完善决策程序规则,加强集体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草案、财务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及管理的重要事项等,必须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三、提请省厅研究决定的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厅的决定,健全完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推行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使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省交通运输厅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按照便民、及时、准确和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政务微博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省交通运输厅应自觉接受省政府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省人大、政协交予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十九、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有关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

三十二、省交通运输厅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全行业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省交通运输厅工作安排部署包括: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立法计划;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采取的重要措施和重大事项等。

三十四、年度全省交通运输工作报告,是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全年交通运输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厅机关各处室要据此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

三十五、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对省厅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省厅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推动工作。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厅务会议和厅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全省性的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厅机关全体人员,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交通企业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过去的交通运输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安排部署新一年的交通运输工作。

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由厅长代表省厅作全省交通运输工作报告。全省交通运输工作报告由厅办公室准备,组成专门班子,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确保材料质量。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给予充分支持。

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的通知、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三十八、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以及其他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厅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包括: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和重要决定,研究贯彻措施;讨论决定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中的重要决定和事项;讨论上报省政府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重要工作报告和由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厅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提请厅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按要求填写《厅务会议议题申报单》。凡涉及其他单位、处室工作的,应当填写《厅务会议议题征求意见表》,充分征求相关厅领导、厅直单位和厅机关处室的意见,基本取得一致后方可提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汇总后报厅长确定。凡争议较大未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题。提交议题的处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天将议题材料报厅办公室。要求格式规范、整洁,会后由议题主办部门收回。

厅务会议的议题由厅长确定,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厅务会议的通知、组织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厅办公室审核。

三十九、厅专题会议由厅长、副厅长或其他厅领导根据分工主持召开,有关的厅领导或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厅机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厅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包括:涉及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专题事项;协调提交厅务会议审议事项,落实厅务会议议定事项;听取厅直单位工作汇报;与来访厅局级领导研究地方交通运输发展或行业发展有关事项;研究其他工作事项。

厅专题会议的会议材料由厅机关主办处室准备,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及会议纪要的编写。会议通知由主办处室起草,并送厅办公室审阅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由主办处室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通知》印发。会议纪要送厅办公室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重要的报厅长签发。

四十、各类会议的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厅领导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向厅长请假;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向会议主办处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并安排副职参加。

四十一、厅督查室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厅务会议及重要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并及时或定期通报督办情况。有关单位、处室要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省厅。

四十二、精简会议数量,可通过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可套开或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集中会议。

四十三、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须邀请的,上报省政府批准。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厅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确需请厅领导出席的,报厅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四十四、坚持节俭办会,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财政标准。会议一般安排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严禁在高档酒店、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统一报厅办公室处理。除厅领导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厅办公室接到报送的文件要及时按照厅领导分工呈批,然后交有关单位(部门处室)办理。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收到厅办公室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复;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厅办公室另行处理并说明理由。

四十七、各处室报请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处室领导主要负责人认真审核,明确签署意见,送厅办公室进行格式和文字审核并按程序办理。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与相关处室协商会签后再送厅办公室;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处室须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意见报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厅长协调裁定。

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审阅后,厅长签发。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厅长或分管处室的厅领导签发。重大事项公文,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审阅后,厅长签发;一般事项公文,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需请有关厅领导审阅。

四十八、精简公文数量。发文应当坚持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力求精简的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能通过电话、传真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再印发文件。安排涉及多个部门的同一项工作,实行合并发文,避免多头、重复发文。能以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厅名义印发;能以便函、厅办公室通知印发的,不印发正式文件。

厅内设机构除厅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十九、提高文件质量。起草文件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文件起草人员及其处室领导负责人、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公文的政策法规关、行文格式关和语言文字关,维护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利用厅机关政务协同平台,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一章   办事规程

五十、印鉴的制发、启用,采用上管一级的原则。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印鉴,由各单位、各处室写出书面报告,报厅办公室审核后,由主管厅领导签字后制作并发文启用。省交通运输厅印鉴及厅办公室印鉴可对外使用,由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处室印鉴除在特定业务范围内使用外,只能对内使用,由各处室专人管理。

印鉴必须经负责人签字许可后方可使用。省交通运输厅向上级单位报送文件、材料等,由厅长签发;省交通运输厅向平行单位、下级单位或内部传递的文件、材料等,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签发。分管处室的厅领导认为重要的,报厅长签发;各处室印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重要的报分管处室的厅领导签发。

五十一、省交通运输厅开具的工作联系介绍信由厅办公室审批,并编号登记;厅管干部介绍信由分管人事处的厅领导审批,一般干部介绍信由人事处审批,并编号登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情况由厅人事处或厅机关党委审批,并编号登记。

五十二、省交通运输厅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会谈纪要等,签约承办处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材料并起草合同(协议、会谈纪要)文本,提交有关处室或单位会签并经厅法规处审查后,对于正常业务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签字同意;对于由厅长参加的或重要的合同协议、会谈纪要,由厅长签发。

五十三、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审示后,交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具体承办。承办处室和单位和处室向分管处室的厅领导汇报,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督促,按照规定的办理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答复不满意的,必须重新研究答复。正式答复函须由厅办公室把关,经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审核,厅长审签后,行文并寄送领衔代表委员)和附议代表(委员)

五十四、信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厅长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厅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各自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厅办公室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登记、接待、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督办上级机关和厅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各有关处室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具体办理信访事项。发生群体性上访、非正常上访及出现堵门堵路等情况时,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和有关单位领导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妥善处理。

五十五、对重大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事项由厅督查室负责。厅督查室对需要督查的事项及时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处室、承办单位,并下发督办函,明确交办事项、办理要求、办结时限,督促按时按要求办结。督办事项办结时,由有关处室拟文,会签厅督查室,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审签。上报的督办事项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厅督查室要定期通报督查结果,并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

五十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厅安监处负责,遵循有情必报、规范运作、快速反应、安全保密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或得到紧急重大事故、重大疫情、重大污染事件、紧急群体性事件等信息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厅安监处,由厅安监处报告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和厅长。

严重道路拥堵事故,除报告厅安监处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同时报厅公路路网处。道路和水上运输事故,除报告厅安监处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同时报厅运输处。工程建设事故,除报告厅安监处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同时报厅高管建设处。其他方面的突发事件,除报告厅安监处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同时报有关处室。

五十七、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厅总值班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接到的重要文电,及时报厅办公室按程序处理;对接到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厅安监处按程序处理;对接到的重要文电,及时报厅办公室按程序处理;对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等,及时传达有关处室和单位,同时要移交厅办公室整理归档保存。

五十八、厅办公室负责全系统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上报工作。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及下属信息直报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政务信息报送的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的报送相关政务信息,遵循“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厅办公室对信息进行选择筛选编写加工,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报有关厅领导和部门参阅。对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政务信息,由厅办公室确定后在省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厅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年度和阶段信息报送计划,调整信息直报单位,下达信息报送任务,对信息报送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各信息报送单位开展政务信息相关工作。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省交通运输厅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省交通运输厅干部职工必须坚决执行省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决定作出之后必须坚决执行。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发布涉及省厅重要工作部署、交通运输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事先报厅领导同意。

六十一、省交通运输厅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除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厅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厅直单位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会议活动,不参加接见、颁奖、剪彩、联欢等庆典活动,不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六十三、厅领导外事活动由科教科技处统一归口办理,重大外事活动需按规定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

六十四、增强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厅机关考勤制度,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厅管干部及厅机关干部请休假应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时间在1天以上的要向厅办公室办公室报备。

六十五、省交通运输厅干部职工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厅领导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按照分工,切实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六、省交通运输厅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七、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八、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九、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干部职工要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能力和水平。

七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二、本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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